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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委會籲候選人與選舉人遵守選罷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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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今(十二)日將舉行投票,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為讓選舉順利、圓滿舉辦,在最後緊要關頭還是呼籲候選人和選舉人應遵守選罷法規定,以免觸法受罰或吃上官司。

金門縣選委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再加以宣導說明,以免候選人和選民觸法而不自知。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規定,有關妨害選舉處罰方面,選罷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並指出,選罷法第九十七條也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連署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金門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門縣選委會並指出,選罷免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罰金。

選委會並指出,選罷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縣選委會指出,選罷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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