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非法漁業行為縣府加強漁業資源保育
金門地區自解嚴後,長期受大陸漁船侵擾,以破壞性的漁具漁法(毒、電、炸魚、滾輪式拖網等),竭澤而漁,使得漁業資源急劇衰退。金門縣政府刻正加強漁業資源保育,防範、取締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並透過各種護育措施,期待破壞的漁業資源,能逐漸回復。
金門縣政府表示,近年來積極與金門海巡隊等相關單位配合,執行聯合取締非法捕魚,掃蕩越界作業大陸漁船,加強金門縣沿海域漁場生產之安定,維護漁場環境,保護沿岸海域海洋生態資源,並透過酒糟投放誘引魚群,水試所水產種苗放流鯛科、梭子蟹等幼苗及人工魚礁投放等方式,希望讓漁業資源能恢復舊觀。
縣府指出,根據報載,近期曾有大陸漁船在地區海域捕獲黃魚,賣了台幣廿幾萬元,消息傳開後,造成一百多艘大陸漁船集體入侵金門海域,不但嚴重影響本縣漁業資源保育,更造成小三通航班絞網情事,影響船舶航行及乘客安全,壓縮本縣漁民作業空間,甚至竊取本縣漁民漁具,造成財物損失。金門海巡隊不畏辛勞、疲於奔命,甚至受大陸漁民暴力相向,仍加強驅離大陸漁船,維護海域資源不再被大陸漁船掠奪。
隨著黃魚價格水漲船高,在大陸地區一斤高達人民幣一千多元,許多本縣釣友及漁民捕獲後都能賣得好價格,一晚上甚至有上萬元收入,顯示透過保護海洋環境,資源仍有恢復的可能,但須靠民眾共同來維護。
縣府建設局說明,在加強毒電炸魚取締部分,金門海巡隊今年已查獲10餘件來自大陸電漁船,此等非法漁業,使水產動植物遭受電擊殺害,甚至抱卵之魚蝦及仔稚魚均無法倖免,無異是殺雞取卵、趕盡殺絕的行為,漁業資源將遭致嚴重破壞、枯竭。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目前遭查獲的大陸漁民均經法院依情節輕重,判處二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以達嚇阻效果。
另外,建設局也表示,根據報導,金門縣亦有民眾以手持式電魚器具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不但違反漁業法,電魚不慎,除自身有可能因觸電或電池液外漏造成灼傷,發生危險外,有時也會傷及他人,縣府特別呼籲民眾,不要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以免遭受刑法處分。
而為維護海域資源、保護本縣漁民捕魚權益及安全,縣府與金門海巡隊將持續規劃執行擴大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掃蕩勤務,同時呼籲民眾,若發現不法或需海事服務,可利用海巡「118」免費報案電話或透過漁業電台通報,或金門縣政府建設局電話082-325099,相關單位將立即前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