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免徵營業稅規定陳福海提案修正
縣籍立委陳福海於就職後,迭獲地區鄉親反映指《離島建設條例》所訂金門等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規定,對離島地區營業人實際助益有限,應予檢討修正。經深入研究後,認為應修正為「營業稅率為零」對金門商家的助益較大,爰乃提案修正。
陳福海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目的在振興金門、馬祖、澎湖等偏遠離島地區經濟,希望透過特別立法的扶助,改善離島地區居民生活,實施近十年來,諸多法條已有不符實需情形,亟待修法解決,其中尤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免徵營業稅規定,迭獲地區鄉親反映,對離島地區營業人實際助益有限,應予檢討修正。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提供離島地區營業人於離島地區銷售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的基礎,但相關的商貿交易活動,僅限於離島地區本身內部交易,始有「免徵營業稅」的空間,如營業人銷往或購進台灣本島之貨物或勞務,並不適於免徵範圍,對經濟規模小、經濟活動原本不興盛的離島經濟,並無實質助益。
陳福海認為,要振興離島地區經濟,單靠離島地區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足以支撐離島地區的發展,一定要仰賴與台灣本島經濟產業的連結,離島的產業活動才能維持與振興,但本法條的規定,僅對在離島地區內部銷售並交付使用之勞務,才適用「免徵營業稅」,這樣的規定實際限制了離島地區與台灣地區產業活動的連結與發展。
他指出,以聞名全球的金門砲彈鋼刀為例,如果在金門生產製造並在金門銷售,即可免徵百分之五的加值型營業稅,但如果是銷往台灣本島,就必需徵收;同樣的,如果在金門當地購進鋼刀的原材料,亦可免徵,但如果是從台灣購進,仍然必需徵收。陳福海認為,以金門地區的市場規模及民眾的消費能力,金門的鋼刀廠一年根本賣不出幾把菜刀,如何維持營運。再者,金門從台灣購買的原材料,如是專營免稅之營業人,仍然需要徵收百分之五的加值型營業稅,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門地區的營業成本立即墊高,不利離島地區的經濟產業活動。
陳福海強調,《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四點之規定,係指離島地區營業人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價金者,其銷售貨物未於當地交付者,不包括在內,是以其重點在「交付」,不在「使用」,但現行條文的構成要件,限制為「必需交付且在當地使用」,容易誤解為限於直接使用,如透過中盤商交易似非屬免徵營業稅之情形。
他認為,為使《離島建設條例》能真正達到振興離島地區的經濟活動的立法精神,應將《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的規定,修正為營業稅率為零、使離島地區營業人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並將原條文中之「銷售並交付使用」之「使用」字樣予以刪除。
另外,陳福海也指出,針對金門地區早年因防務需要埋設大量地雷的土地,經查雷區面積高達三百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八平方公尺,這些土地大多數係金門鄉親代代相傳的精華耕地,在戰地政務終止時,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進行補登時,基於安全考量,權屬民眾及地政人員無法進入實地丈量、登記,故無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導致現有雷區土地都是未登錄地,始終未能還地於民,亦將一併檢討提出《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