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虛報遷徙落實戶籍登記研商清查之道
針對戶籍虛報遷徙(即幽靈人口)清查出確實未實際居住,且無一定關聯性者,該如何因應?提酒券等福利仍給予?戶政機關如何因應?可否強制遷移?縣政府民政局昨天提出專案報告,逐一提出說明,同時研商可行清查之道,並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整個清查作業,共同防範虛報遷徙,以落實戶籍登記。
縣府民政局專案報告表示,清查出確未實際居住,且無一定關聯性者,金門縣政府如何因應?查未按址居住者,不獨金門為然,乃係全國各地均有之現況,如人在台北就業,但戶籍仍在屏東,又有人於選前四個月方遷入戶籍,以取得選舉資格,足見人口移動遷徙,態樣極多。
至於有關「無一定關聯性者」,民政局專案報告說,在戶籍法上,尚難確切定義,相關者僅「寄居」,惟是類人員乃於親屬表或戶政所受理戶籍登記時,當事人無法清楚說明與戶長之關係者均屬之,為執行重點查察工作,其於戶內寄居人口達三人以上者,將於各戶所人力許可下,全力配合地檢署及警察機關實施清查作業。
民政局專案報告指出,本縣重大社會福利法案,且均屬本縣自創現金給付福利服務項目,其他縣巿均無開辦,因符合資格者,每月皆可領得,或於發生意外時一次領取,累計或一次領取金額相當高,引起原籍他縣巿者之覬覦,將戶籍遷入本縣。基於人民有遷徙自由,因此只能由設籍年限或實際居住予以規範,以資防杜。但設籍年限終有達到之日,問題仍無法完全防杜,以實際居住當較能保障縣民權益,因此建議日後本縣制定有關社會政策,其補助對象將更為審慎、週全,以避免本縣社會福利資源受到侵蝕。
可否強制遷移?其作業規定又如何?民政局專案報告表示,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中,警政機關依法已完成電腦資料庫連結,故申請人辦理戶籍遷徙異動登記,警政機關已可逕即發現異常,並下載相關原始申請表件,是以戶政事務所人員已免通報,因請警政機關即時加強查察,並將查察情形通報戶政所後,由遷入地戶政所函請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合查詢,如經查明仍居住於原戶籍地,即依法催告當事人撤回遷出登記,其經催告期滿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並得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科處罰鍰。另外,縣府於96年9月17日訂定戶籍清查計畫,請各戶政事務所及警察局加強查察未按址居住及一址多戶之人口,期得杜絕虛報遷徙之情形。
在裁罰實務作業上,民政局專案報告指出,按其裁罰之基礎,乃「經查明仍居住於原戶籍地」,即「確未實際居住」,故裁罰機關即戶政所須負認定、舉證責任,其雖於查察時不在籍,但以現今交通工具之便利,當日即可於遷出、遷入等地迅速來回,甚或當事人提出可於法定三個月期限內辦理戶籍異動登記之主張,均得免於受罰,此乃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機關作成合法之行政處分,所須具備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也是各戶政所裁罰案件執行率不高之因素所在。所以,目前戶政所執行清查作業,亦僅得處理至「未按址居住」,一如台省各縣市之作法。
為協助民眾了解有關戶籍登記作業規定,縣府民政局專案報告也建議戶政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各項戶籍登記時,可以先予告知相關規定,促其了解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並適時配合於金門日報刊載有關「虛報遷徙」(即幽靈人口)之裁罰規定,宣導週知,以為遏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