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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櫥窗》雇主資遣員工請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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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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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日益增加,其中又以資遣費、積欠工資、終止勞動契約等占多數,當許多企業或公司行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遣員工時,卻常忘記還必須同時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者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金門就業服務站提醒雇主們若資遣員工時,請務必遵守法令規定辦理通報,否則將被處以新臺幣3~15萬罰款。
民國9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就業服務法,其中第33條的立法宗旨,在於落實「資遣通報制度」,藉以瞭解雇主資遣員工的緣由與人數,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能及時提供被資遣者就業、職訓等相關訊息,幫助他們順利重新投入職場。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須在員工離職前10天,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所擔任工作職務、資遣源因,以及是否需就業輔導協助等事項,正本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勞工課)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委會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便依被資遣人員之工作志願、能力,協助其再就業。但若資遣是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所導致,則需自被資遣員工離職起3日內通報,否則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請雇主特別注意。
金門就業服務站特別提醒各事業單位請勿自行解讀法令因而觸法,例如:「不可抗力」係指人為無法抵抗的強制力,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才適用「不可抗力」之情形。另若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但若未留用之員工則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並依規定於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並請開立離職證明書予員工,以利員工若未能順利再就業而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雇主對於資遣通報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勞工課,電話082-373291羅小姐;或電洽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專線:02-22983060#115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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