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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大變革社會局報乎你知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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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指出,社會救助法及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國民年金制度有很大變革,社會局特報給你知。
社會局指出,立法院於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針對國民年金制度有許多變革,攸關縣民權益,縣府社會局針對修正條文內容作說明,以讓縣民瞭解,並知道有關自己的權益。
在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二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的納保對象:放寬國民年金法施行前(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者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合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另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者,或一次領取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未達五十萬元者,亦可納保。
二、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請領資格:針對早年領取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一次退休、退職、退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如其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以新臺幣三千元加總計算達原領取之軍、公保老年給付總額後,即可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另年滿五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如領有些微工作收入,或持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將仍可領取原住民給付。
三、新增生育給付:為鼓勵國人生育,本次修法將生育給付納入國保給付範圍,並將給付標準訂為月投保金額一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四、保費及年資改為「按日計算」:考量民眾付費能力,並參採勞保保費計收方式,針對未全月納保者,修正為按日計算保費,以解決民眾對勞保、國保重複計費之爭議,並可酌減被保險人負擔。
五、重新界定不得擇優領取年金給付的條件:修正放寬被保險人如曾於老年(身障)事故發生前一年間,延遲繳納保費,僅其前三個月之老年(身障)年金給付無法擇優領取,而自第四個月起即可擇優領取。並針對已領取微薄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納保後,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以新台幣三千元加總計算達原領取老年給付總額後,即可擇優領取至少三千元之老年年金,於尚未符合擇優領取條件期間,則依其加保年資核算發給老年年金。
六、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考量應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為特殊情形之弱勢配偶,對其處罰恐陷於雙重弱勢之處境,故修正增列具正當理由之配偶不適用連帶繳納保費罰鍰規定,正當理由之範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縣府社會局提醒民眾,條件放寬後,符合納保資格之民眾,不用另外提出申請,勞工保險局會主動寄發繳費單給民眾;另關於給付申請,若初符合老年年金申請資格者,請向勞保局主動申請;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申請,若之前曾申請過則無須再提申復,勞工保險局於主動比對審核後,會直接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核撥到您指定的金融帳戶裡,否則仍請申請者主動提出申請。
而針對國民年金納保資格放寬,相對的,原先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不符補助標準的民眾,亦可能變成符合納保身分,是類民眾可主動向鄉鎮公所提出異動申請進行案件重審;或因應一百年七月一日社會救助法修正,最低生活費調高、全家戶內人口排除兄弟姊妹的情況,民眾針對此一標準的調整,若認為會影響己身的補助等級,亦可主動向鄉鎮提出異動申請進行重審。
而對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民眾,若原先有領軍公教保退伍給付者,因應國保納保資格放寬,有可能轉成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請民眾主動向勞工保險局洽詢與申請;附加說明,針對現今六十四歲具農保身分的民眾,但卻是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後才轉入農保,這類民眾於滿六十五歲是無老農津貼可享領的,此時便可評估於六十五歲前退農保加入國保,可同時享有保費低廉,年老又有老年年金可領的福利。
民眾對於上述各項條文修正內容有不明確的地方或欲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異動申請須備齊何種資料等問題,可逕向各鄉鎮公所國民年金審核員或社會局蔡小姐洽詢。各鄉鎮聯絡電話:金城鎮:325057;金湖鎮:332528;金沙鎮:352150;金寧鄉:325624;烈嶼鄉:362500;社會局:32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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