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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環局訂有補助原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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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縣內各機關、學校、團體、部隊辦理資源回收及提昇廢乾電池回收工作,金門縣環保局訂有「100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之補助原則」,歡迎各學校、機關、團體,逕向該局提送申請表,經審核後撥補經費。
凡本縣行政區轄內之各級學校、政府機關或部隊、向政府機關立案之團體或組織(如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寺廟組織等),可逕向環保局提送申請表,經環保局審核後撥補經費。至於補助原則,分別為:
(一)活動或計畫內容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施政目標。
(二)補助原則採核實補助方式,申請單位應填具「100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申請表於100年09月30日前向環局提出申請,經費編列項目如下:1.業務費: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洗、音響租借、宣導光碟拷貝及宣導品(單價不超過100元)等,請優先採購資源回收再生品(料)之再製產品,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2.材料費:購置資源回收筒(箱、架)、廢乾電池回收筒、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等)。3.人事費:辦理宣導活動之講師費用。4.其他:申請資源回收相關設施之設置、改善。
(三)申請購置資源回收筒(箱、架)者,應有預估金額並說明設置地點,每個資源回收筒(箱、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
(四)申請購置廢乾電池回收筒者,每個單價不超過100元。
(五)講師鐘點費按每節50分鐘計,內聘800元、外聘1,600元,應檢附授課題目及時間表。
(六)申請購置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等),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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