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櫥窗》投保薪資覈實報勞工權益得確保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醒投保單位,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績效獎金),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這是強制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能自由增減。
勞委會表示,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如在當年2月至7月有變動調整,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對於被保險人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被保險人的月投保薪資調整,投保單位更能適時反映勞工實際薪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起生效。
勞委會呼籲,投保單位應依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薪資;被保險人的薪資如有變動時,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調整,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按其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也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