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速開罰環局宣導籲車主配合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未熄火」已從本(6)月1日起開罰,本縣環保局於各風景區等處懸掛紅布條加強宣導。(莊煥寧攝)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未熄火」已從本(6)月起開罰,本縣環保局已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機場、碼頭、風景區等,加強宣導及稽查,並呼籲車主養成停車即熄火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環保局指出,立法院去(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並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環保署依據條文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前3個月先進行勸導及宣導,自本(6)月1日起,對於機動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進行開罰。
環保局表示,依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所稱「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辦法中明訂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其違反者,機車可處新台幣1,500元罰金、小型車處罰3,000元、大型車則處罰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逐次遞增」。 辦法中也有特殊情形,對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如救護車等特種車、冷凍車或冷藏車則列為排除對象。另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而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3部排班車輛也都一併排除適用該規定。
環保局表示,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再次呼籲車輛駕駛人大家一起來停車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