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個資法講習

縣府昨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講習,80人參訓。(翁碧蓮攝)
配合個資法已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金門縣政府昨舉辦一場有關個資法宣導講習,邀請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秘書長劉佐國主講,以加強所屬公務人員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瞭解,以免因不知法律規範而誤觸法網並損及民眾之資訊隱私權,因而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縣府昨舉辦「個人資料保護法」講習,於上午九時十分假縣府多媒體簡報室登場,由副縣長吳友欽主持,參訓對象為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個資保護專責人員約80人參加。
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秘書長劉佐國,簡歷: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編審、科長、專門委員、法務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2001-2008承辦主管等,學經歷豐富。
劉佐國指出,縣政工作,特別是戶政、役政、稅務、地政、警政、衛生相關工作人員,都與民眾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息息相關,應了解本法現行規定及修正後對公務機關之衝擊及如何因應,不容忽視。
劉佐國特別指出,較具代表性的實例如: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法30條向法院蒐集有關律師委任狀等資料,法院依個資法16條第1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另外如法院依強制執行法19條第2項向稅捐機關蒐集當事人財產資料,稅捐機關也可依個資法16條第1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由於個資法對公務機關衝擊甚鉅,因採無故意過失責任,且只要能證明機關造成洩漏,當事人不需舉證損害每一事件即可要求500至2萬元賠償,意圖營利而違反相關條文者最高得處5年有期徒刑,公務員更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須特別注意委外監督之相關法律規範,若受委託方進行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時,依本法第4條之規定,於本法之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劉佐國提醒,公務機關必須妥善監督其委託廠商是否妥善管理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資,以杜絕日後遭國家賠償訴訟之風險。這次講習,學員上課時均聚精會神且踴躍發問,課間及課後休息亦利用時間向講師請益相關業務會遇到的個資問題,並認為應延續辦理,以助於解決實際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