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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人口販運查緝困境李縣長責成培訓通譯人才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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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長李沃士日前主持治安會報,針對「人口販運案件查緝之現況與困境」,其中有關通譯人才良莠不齊阻礙案件偵辦之情事,倍極關心,並裁示社會局擇優培訓各國外語能力佳的外配,並建立通譯人才資料,以加強對被害人之保護與安置。
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金門縣專勤隊指出,人口販運之被害人通常面臨殘酷的生存環境,導致身心受創和性摧殘,並因而容易感染愛滋病等傳染病,造成身體及心理的雙重傷害,嚴重影響政府以人權立國之形象。
金門縣專勤隊在簡報中指出,通譯人才良莠不齊阻礙案件之進行,人口販運係屬跨境之犯罪,被害人往往係屬大陸人士或外籍人士,多因環境不熟 、語言不通 ,且集團成員知其家人所在等因素,致查獲人口販運集團案件時,被害人基於上述因素而不敢明白指訴自己遭受被害之情事,而影響案件之偵辦。
金門縣專勤隊表示,通譯人員則對於人口販運案件之偵辦具有其重要性,惟通譯人才之良莠影響被害人是否能真實表達受害之案情,進而強化案件之起訴與審判之可信度,故各檢調機關確有參酌移民單位、民間團體意見,建立合適之各國通譯人才資料之必要。
「人口販運案件查緝之現況與困境」中,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往往無法實施通訊監察。金門縣專勤隊指出,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刑事規定,僅第34條關於摘除他人器官之部分為法定刑度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對於實務偵辦上最常見之「勞力剝削」與「性剝削」等2種剝削目的之案件類型,反而無從實施通訊監察。
其次,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不當債務約束」之構成要件不明確。「不當債務約束」與「濫用脆弱情境」是人口販運防制法規範兩大核心,倘若該二法律要件之規範及解釋未盡明確,整部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範立意將形同虛設,無法在具體個案中展露其重要性。
例如現行越南合法勞工在越南均由仲介收取約美金7千元之仲介費,但其勞力所得幾乎均用在清償仲介費用,實際上有「不當債務約束」之不法手段運用,但如在上開立法目的說明下,解釋上則有討論空間。
還有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濫用脆弱情境」要件規範未能廣泛適用。「濫用脆弱情境」是以被害人處於「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等弱勢處境」為設。對於被害人為東南亞人民適用上較無疑義,然被害人為中國大陸人士或台灣人時,大多數偵辦單位多為忽略適用,應有加強宣導之必要。
再則,勞力剝削排除非圖利類型於查緝上之缺失。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明文規範「意圖營利」之要件,立法理由並未明確說明,但「意圖營利」依我國刑法實務及學說多將營利之概念限於「最終利潤」之增加,而不包括「降低成本」之情形。
在此種解釋之下,有部分之案例可能被該構成要件加以排除,例如雇用合法勞工從事勞力剝削、家庭幫傭而有勞力剝削情形。在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有無解套之空間?例如將意圖營利」以符合立法要旨之解釋方式,解釋為包括「最終利潤增加」及「成本降低」2種型態。
金門縣專勤隊表示,人口販運案件之跨國性特質使共犯理論無法適用。人口販運案件多半具有高度跨國特質,而跨國性案件往往窘於司法互助資源之不足,難以將外國行為人之行為以共犯理論歸諸於國內之行為人,使對國內行為人罪責之認定時產生困難。
而冗長之偵審程序致被害人返國遙遙無期而不願配合。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指訴係將來可否將犯罪集團成員予以起訴判刑之重要證據,又因若將被害人於查獲後即先行讓其返國,但後於法院審理時常因被害人無法到庭證述而將集團成員判決無罪之案例,是將被害人予以安置並協助審理則有其重要性。
金門縣專勤隊也表示,唯因偵審程序往往耗費時間甚久,且有被害人因無法工作賺錢,致不願承認其係被害甚至不願協助調查,而影響案件之進行及對集團之起訴定罪,是須建立檢、審人員儘速終結此類案件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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