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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菸酒稽查實施作業今日啟動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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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研訂102年度菸酒業者稽查實施作業,業已完成稽查小組分工,自元月1日上路,將持續至102年12月31日止,並加強餐廳、特產店等菸酒專案查緝輔導工作,以健全菸酒管理、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縣府財政局指出,定期抽檢:分四季:第一季(1-3月)、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第四季(10-12月)。不定期稽查:檢舉案件、移來案件及機動性專案等不定期稽查。宣導部分:本縣五鄉鎮及其村里、傳統聚落、社區,分批次實地宣導,以宏績效。
 抽檢對象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辦理。酒製造業:已產製並於市場上銷售之酒品,每年應指定業者就每一產品種類至少提供2件產品及各該產品指定項目之衛生檢驗報告。縣府每月至少就每一產品種類抽驗一項產品。
 上市前酒品衛生檢驗:輔導酒製造業者產品登記上市前酒品衛生檢驗。本縣102年度蒸餾酒類援例免驗二氧化硫。經檢驗符合「酒類衛生標準」之酒類產品,比照進口酒類2年內免再檢驗。惟認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隨時依規定檢驗。
 將持續加強辦理酒類衛生之查核與抽驗,並輔導酒製造業者使用原料、添加物、酒盛裝容器等,應取具來源證明及檢驗報告,以落實酒類衛生安全管控機制。持續加強製酒原料、製程紀錄、衛生安全及酒類標示等之查核,確實依作業規範辦理。
 針對製酒原料安全查核:酒製造業者所進用農糧作物為原料者,原料有農藥、重金屬等污染之慮時,應確認其安全性,並積極輔導業者使用合格原料及取得證明文件供核;必要時採取抽樣送驗。
 以及輔業者遵守「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及自主管理,避免製程中使用塑膠材質致塑化劑溶出而間接污染酒品,例如以塑膠桶進行酒品發酵、儲存、以塑膠軟管輸送酒品、瓶蓋內塞使用塑膠墊片等。
 同時加強宣導酒製造業者,有關酒品「使用原料」、「酒品名稱」及其他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避免消費者疑慮。菸酒進口業者:以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執照之業者。菸酒販賣業者:以實際經營批發或零售之業者為準。
 本縣轄區內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計有6家(9廠),每家每年應至少辦理1次抽檢。本縣轄區內截至101年底菸酒進口業者、販賣業者,每年應至少抽檢5%以上。針對未變性酒精販賣業者列冊管理並定期查核。
 抽檢作業:抽檢以實地檢查方式為之。至酒類衛生檢驗報告,則視情況於酒製造業者廠區或市場銷售之酒品抽驗之,並配合「財政部102年酒品複核抽檢計畫」辦理酒品複核作業。
 實地抽檢前,得發函通知受檢業者,告知檢查時間及需準備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知:受檢業者被舉報有違法行為者。稽查機關依據相關事實,認受檢業者有違法行為者。預先通知有礙稽查之進行者。
 抽檢合格案件,由稽查人員當場填寫「金門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菸酒稽查現場紀錄表」,並請受檢業者當場於該表簽名,返縣府製作稽查報告後存參。抽檢不合格案件,當場填寫「金門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收據」,並查扣違規物品,並由稽查人員對違法嫌疑人製作談話紀錄後,移由相關機關辦理。
對於扣押物之保管:緝獲違規菸酒等扣押物如易於搬運,於清點、登記專簿後,於物品上加貼標籤,運交縣府倉庫妥慎保管;惟如搬運不便,得由稽查人員現場封存後,責由違法嫌疑人保管。抽檢結果由財政局製成報表,按季彙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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