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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酒駕大執法金門2拒測1件法辦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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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法新修正條文,已於本(6)月13日凌晨正式生效,在新法上路之後,警政署也通令全國展開酒駕大執法,金門地區至昨日為止,共取締酒後駕車3件,其中2件拒絕酒測,1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這項被視為全世界最嚴格的酒駕罰責,將酒駕移送公共危險罪酒測值下修為0.25毫克以上,且一般駕駛人酒後駕車酒測值只要達0.15毫克就開單罰款,對於累犯、拒測等行為,直接開罰9萬元。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自修法後迄今地區共取締酒後駕車3件,其中2件拒絕酒測,1件移送法辦,顯示還是有部分駕駛罰不怕,但整體而言,鄉親酒後不開車之觀念已大幅提升,縣警局現除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執行「全國取締酒駕大執法專案」,並加強規劃「嚴懲惡性違規路檢酒測勤務」大執法,提高執法強度,貫徹政府嚴懲酒駕決心落實取締酒駕作為。
對於部分駕駛人為規避刑責而拒絕配合警察酒精濃度檢測的行為,交通隊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拒絕酒測,經執勤員警指導、勸導及警告等程序,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 (新臺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且3年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後,如仍拒絕配合,將依法舉發拒測違規。此外,員警如觀察駕駛人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如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205條之2規定,將其逮捕並強制進行酒測;如行為人仍拒絕吐氣時,員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核可後,將駕駛人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採取血液鑑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駕駛人拒絕酒測,除依拒測違規重罰外,仍可能被強制抽血並移送法辦,特別呼籲駕駛人,切勿有「拒測即可逃避刑責」之誤解,只要喝了酒就不開車,這樣才能確保自己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鑑於酒駕肇事案件頻傳,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罰則,提高移送法辦標準;只要酒測值達零0.25毫克就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6月13日起所有汽、機車駕駛,全數適用0.15毫克的酒測標準,超標將開罰1萬5千元到9萬元。
縣警局局長蔡耀坤表示,酒駕零容忍已經是社會的共識,因此,除了警方持續加強取締之外,駕駛喝酒享樂應該更要多想想可能慘痛的代價。切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並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措施;因為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唯有將「醉不上道」當成開車第一原則,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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