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教育部修正輔導辦法
教育部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權益,並配合「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將「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現行條文中第2條中之「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公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爰修正整併現行條文第3條及第4條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入學方式之相關條文,並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之加分及外加名額優待措施。
現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係於一百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及103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擬具「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條文」(如附件),並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其中國中畢業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配合新增特色招生入學管道,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免試入學之超額比序總積分或特色招生成績以加25%計算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外加2%名額等入學優待措施均予以延續,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入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