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測驗14人過關

縣警局於警光會館會議室舉行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測驗,參加測驗的考生全數通過測驗。(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日前舉行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測驗,共有14人報名測驗,全數考生均通過測驗,並於完試後參加講習,順利取得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講習及格證明文件,同時須於6個月內向計程車車行或合作社辦理受僱,將受僱書一份送至該局交通警察隊辦妥執業登記後,始發給執業登記證。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畫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而汽車駕駛人申領執業登記證,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且需先參加警察局所舉辦之講習、測驗,測驗成績滿70分為及格,並檢附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辦妥執業登記後,始發給執業登記證。
縣警局交通隊也提醒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執業登記證檢同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職業駕駛執照等,主動至原發證機關縣警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交通隊不個別通知駕駛人,逾期未辦理者依法註銷執業登記。
為維護排班計程車司機依規定於計程車招呼站候客之權益,交通隊也呼籲計程車駕駛人勿於車站圓環、設有計程車招呼站附近違規攬客,違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掣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