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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車站復建診所停業車船處說緣由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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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金城車站民生大樓六樓的「康健復健科診所」停業,坊間的傳聞歸因於車船處要求遷離;車船處認為傳聞與事實有落差,因為真正的原因是診所無人主持,並非車船處趕人,因此特別將實際狀況說明如後。
根據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的說明,該診所因為負責人變更,導致租賃本體變更,衍生違反雙方(車船處與診所)租約的問題,問題尚待釐清。至於診所真正停業主因則是前後兩個負責人彼此之間存有僱用合約履約爭議所致。
後任的陳姓負責人已寄發存證信函給前任的蔡姓負責人,表示僱用合約於2013年9月期滿後就不再續約,並已完成財產交接。因此,陳姓負責人的離職,導致診所無人主持,才是造成停業的主因!
金城車站民生大樓六樓是於97年10月14日以公開標租方式由蔡姓醫師承租並經營康健復健科診所。100年11月25日依原契約續租一期3年,租期自100年12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租金約定每月新台幣46,155元整。
依租賃契約書第7條、第14條均明文規定:「所承租之房屋不得為轉租、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轉供第三者使用,違反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102年3月,車船處接獲投訴,指:「『康健復健科診所』負責人蔡某某已變更為陳某某,為何還能繼續承租」?
經車船處查證診所登記的資料,設置於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6樓的「康健復健科診所」負責人為陳某某醫師,確實已非蔡某某本人。
102年3月12日,車船處法律顧問沈炎平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診所屬獨資商號,非為法人,並無法人格,於法律上,權利義務皆歸屬於負責人本人。本案契約承租人既為蔡某某(即康健復健科診所),則租賃主體即為蔡某某本人,如變更為其他人,租賃主體亦隨之變更。是故,如租賃本體變更,應視為另一新契約,且原租賃契約非可拘束新的負責人」。故認定該承租戶已違反雙方租約。
102年3月25日,車船處以「車總字第1020000935號函」專案告知違約事實。蔡某某(即康健復健科診所)於102年4月16日以車字第102001號函復表示:「該診所未轉租他人使用,現登記負責人陳某某為其聘僱之醫師,實際經營者仍為蔡本人」。車船處乃於102年6月7日以「車總字第1020001909號函」正式委任尚譽法律事務所,釐清旨案爭議。
尚譽法律事務所於102年7月18日以「102中所沈字第102071801號函」告知蔡某某(即康健復健科診所)應將坐落於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6樓房屋遷讓返還。唯迄今兩月餘,車船處尚未接獲蔡某某(即康健復健科診所)的任何回應。
據車船處瞭解,陳某某醫師受雇於蔡某某醫師,但彼此之間存有僱用合約履約爭議。陳某某醫師已在今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給蔡某某醫師,表示僱用合約於2013年9月期滿後不再續約,並於日前完成財產交接。
車船處表示,由於陳某某醫師離職,導致診所無人主持,依法令規定當然要停業—這才是診所停業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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