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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重罰實施前警加強取締危險駕車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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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在道路上,任意迫近或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讓道,或行駛時任意突然減速、剎車,這種惡意挑釁逼車行為,最重可罰二萬四千元,還要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交通部預估半年後上路,其修法主要定義係因為危險駕車肇事嚴重威脅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縣警察局局長蔡耀坤在該法尚未修正前,已於12月20、21、22三日責由金城、金湖分局、交通、保安警察隊等單位針對轄內易危險駕車或民眾常檢舉飆車路段,依實際狀況妥適規劃勤務,加強「危險駕車及改裝車體」等違規行為的取締,以有效遏止危險駕車歪風,總計取締違規改裝車體6件、超速行駛23件,並對有危險駕車習性的駕駛人,予以書面約制,計約制有飆車行為者20人,雖已見初步成效,但為避免因危險駕車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縣警局仍將持續規劃取締危險駕車勤務,加強執法強度,以貫徹政府嚴懲惡車逼人的違規行為。
蔡耀坤局長也指出,金門地區民風純樸,道路四通八達,民眾對地區的飆車行為容忍度為「零」,為免去年臺灣地區「葉少爺」酒後飆車肇事致死的行為在地區發生,而造成民眾的恐慌,將在年關前持續加強執法強度,並以危險駕車為重點。
危險駕車依據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刑。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而有前述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另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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