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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組織編修新增兩個二級機關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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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門縣政府組織編制修編,本縣新增「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家庭教育中心」兩個二級機關,由縣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內政部、銓敘部及考試院同意備查,自今年元月一日生效。
有關「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原隸屬文化局文化園區,現為「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員額數編列:所長一人、課員二人、技士一人、辦事員一人。制定沿革,本縣因為特殊之地理位置及歷史背景,地方保有多樣貌的建築及特殊的人文特色。
「文化園區管理所」成立之宗旨,在加強策劃推動地區性歷史文物與現代藝術品之研究、保存、維護、推廣、諮詢服務等相關業務,並藉由園區的有效經營管理,運用展示、教育等活動或設施來展現傳統與現代藝術之美,落實『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以提昇金門地區居民精神生活方面的層次,進而達成「文化立縣」的政策目的。
 為貫徹成立宗旨,並達成其長期營運的方針,設置不同型態的組織架構與人員編制,結合博物館行政管理、鄉土文化研究、景觀規劃設計、展示媒體製作、現代藝術、文物典藏相關法令等不同專業人才,以符合實際發展之需求,爰依規定新增本機關。
 將辦理博物館各項推廣、宣傳、編印刊物、展覽活動等事項,輔導、監督考核各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博物館業務並協助緊急事件處理等事項。收集、登錄、典藏、陳列、保存古文物等業務,文物典藏相關法令之增修訂、釋疑、審議、指定公告、廢止等,保存修復專業人才培訓與人力資源管理,博物科學基礎與保存修護技術、工法研究,提供修護技術教育推廣與諮詢服務。
「金門縣家庭教育中心」,原隸屬教育處,依據總統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目的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推廣家庭教育業務,建立完善社會資源體系,增進專業諮詢輔導,整合家庭教育資訊,建立祥和社會。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以及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縣府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得增設附屬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金門縣家庭教育中心」掌理事項: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及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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