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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及遊艇考照9日起報名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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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辦理104年營業用動力小船暨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測驗,報名自103年12月9日起至103年12月29日止,逕向中華民國港口總工會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中心報名(電話:07-8118251,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南一路35號3樓,承辦人:施伊姿),逾時不予受理。
 這項營業用動力小船暨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測驗,測驗時間為104年1月21日及22日分別於澎湖馬公第三漁港F泊區水域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室舉行。
 測驗科目:(一)筆試: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技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三)及格標準:各科成績均75分以上。
 報考資格,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紀錄,並符合下列條件:
 營業用動力小船:(一)年領滿18歲,未滿65歲。(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三)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1、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最遲應於筆試測驗前繳驗)。2、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3、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4、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5、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6、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一)年齡滿十八歲。(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三)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參加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1、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輪機等科系畢業。2、 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一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3、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最遲應於筆試測驗前繳驗)。4、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三個月以上。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參加駕駛執照測驗應檢送之文件:(一)申請書暨體格檢查證明書。(二)最近6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3張。(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四)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五)報名費。
 測驗完畢2週後公告及格榜單並寄發不及格者之成績單,及格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400元,應考人得於成績公告後15日內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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