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不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針對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及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作業員不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縣府建設處說明表示,因漁船船員為職業之一種,船員在漁船上工作與漁船主具有僱傭關係,故擔任漁船船員需經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並與漁船主簽訂「僱傭承諾書」,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若非實際正職從事漁業勞動而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恐將造成刑法「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
金門區漁會理事長吳安樂和漁會幹部昨與縣長陳福海座談時,提及漁民反映許多公務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作業員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有與漁民「搶食」之議。陳縣長表示,只要接獲檢舉,縣府就來查處,也呼籲從事公職人員遵守法規定。建設處表示,去年已有多名公營事業機構作業員被檢舉,也依相關規定查處。
建設處也說明指出,因漁船船員為職業之一種,船員在漁船上工作與漁船主具有僱傭關係,故擔任漁船船員需經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並與漁船主簽訂「僱傭承諾書」,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公務員不得兼職,故無法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縣府建設處強調表示,申領漁船船員手冊時需「切結」非公營事業員工,亦非執行漁業巡護、訓練、研究等公務之漁船人員以外之現職軍、公、教人員,且「僱傭承諾書」亦為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契約,若非實際正職從事漁業勞動而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將有造成刑法「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
此外,有關公務人員可否申領漁船船員手冊部分?縣府建設處表示,經查漁船船員手冊為漁業從業人員上漁船出海從事漁撈作業之身分證明文件;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廿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函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及機關進用之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作業員亦不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