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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得分計稅額施行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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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除維持現行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目前夫妻申報所得稅,只有「全部所得合併」與「夫或妻薪資單獨計稅」兩種選擇。依規劃,未來新增「夫或妻的各類所得均可分開計稅」第3種有利選擇。採取全部所得分開計稅的家庭,配偶僅得減除與單獨計稅所得相關的「專屬扣除額」,如個人免稅額、薪資扣除額、身障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其餘包括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要由另一方申報減除。分開計稅下,夫妻共用1個27萬元儲蓄投資扣除額優惠維持不變。
金門稽徵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104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所解釋,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夫妻所得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並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述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該所復說明,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說明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項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減除前項以外之各項免稅類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27萬元限額內,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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