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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管理辦法修正調適期6月期滿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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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本(104)年1月1日修正發布「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該2項法規給予業者的調適期,將於6月底期滿,籲請菸酒業者儘早配合調整因應。
 根據財政部指出,上述法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一) 增訂酒類之警語應以長寬為2.65毫米(mm)以上字體為之,原「未成年請勿飲酒」警語用詞修正為「未滿18歲禁止飲酒」。另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警語,供業者擇選標示。
 (二) 增訂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
 (三) 上述修正規定,訂自本年7月1日施行,即屆時市面上於本年1月1日後出廠或輸入販售酒品,應符合新規定。
 「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一) 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衛生管理、製程及品質管制、運輸管理及檢驗與量測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改為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者。
 (二) 增訂倉庫貯存物品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及必要時應有溫濕度管制,並應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三)為提升酒製造業者自主管理,增訂酒製造業者應建立稽核管理制度。
 (四)將酒品工廠應制訂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改為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者,並增訂商品退換貨、報廢之處理相關規範。
 (五) 就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之缺失,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1項以上,未達3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另違反本標準第4條規定、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3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
 前揭修正條文及相關資訊,已刊登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之「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歡迎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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