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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申請縣府可認定人資格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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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擬於六月底完成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限縮農舍起造及承受人資格。縣籍立法委員楊應雄辦公室昨發佈新聞稿表示,為降低其對金門之衝擊,經楊應雄向農委會溝通後,農委會回應農舍申請人的認定標準將放寬,未來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亦可逕予認定;而同法第九條關於離島農舍面積的排除規定,亦不會更動。
楊應雄辦公室表示,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日前公開表示,許多農地興建豪華農舍,且多數農舍並非由具有「農民」的身分所有,因而造成漏洞與亂象,決定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來農舍無論是興建者,還是購買農舍的承受人都必須是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以杜絕炒作及投機,並落實農地農用。
對此,楊應雄表示,金門農地面積之比例不低,興建農舍亦所在多有,如果依農委會初步規劃,僅以農保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為資格認定標準的話,恐過於狹隘,將大大限縮金門興建農舍的可能性。他也表示,考量離島金門土地的特殊性以及減少對自有農地的衝擊,應在認定標準上適度放寬。
楊應雄也在十九日向農委會表達對此事的關切,農委會則以書面回應表示,為杜絕農舍及農業用地不當炒作,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農舍興建與農舍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查核機制應嚴正檢討。惟除用農保及健保第三類為認定標準外,將另增加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
楊應雄辦公室表示,換言之,未來金門縣民只要提供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並由縣政府的相關單位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就可以直接認定是否具有農舍申請人的資格,並不一定非得要有農保或健保第三類的身分才能申請農舍。至於有鄉親擔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另將嚴格限定並稽查九成農地一定要農用,恐影響其權益。楊應雄也表示,現行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中對離島地區有排除規定,亦即若是符合繼承或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者,則不再此限。而農委會也承諾,此部分並不在此次修正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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