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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補助款指定用途縣府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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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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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研商10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相關事宜會議。秘書長盧志輝強調,關於105年度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業管部門應依此次會議決議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並附知縣府主計處。
會議昨日下午四時起,在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秘書長盧志輝主持,主計處長李秀荷及縣府社會處、財政處、教育處、行政處、縣警局、消防局、環保局等代表與會。
縣府主計處指出,依據「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處理原則」第九點、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次一年度已確定辦理之指定施政項目再詳細估算其經費需求,並會同各地方政府(含業務、財政及主計機關或單位)進行複審,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將複審結果依規定格式填妥後函送主計總處彙辦。主計處指出,關於金門縣105年度各機關單位提出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經費需求概估數,經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5月5日主預補字第1040100936號函徵詢項目及經費概估數:(一)社會福利補助款:計五項暫列二百九十四萬四千元,由社會處提出。(二)教育設施補助款:計四項暫列六千九百二十萬元,由教育處提出。(三)基本設施補助款:計五項暫列六千八百八十一萬五千元,由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提出。
縣府主計處指出,各機關單位申請列為指定辦理施政項目所需經費,係由補助各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列支,列入指定項目並不會增加各縣市之一般性補助款額度。各單位應以具急迫性、重要性或符合成本效益,且所主管業務與一般性補助款用途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其辦理期程原則上以四年為一期。施政計畫應尋求向中央各主管機關爭取計畫型補助款,以免排擠本縣一般性補助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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