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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扣除額配偶不適用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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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及扶養親屬教育特別扣除額50,000元,經金門稽徵所否准認列配偶教育特別額25,000元。
金門稽徵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並無本人或配偶可扣除之規定。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之教育學費,非屬所得稅法所規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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