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綠資源平地造林補助可申請
林木具有涵蓄水源、淨化空氣的重要功能,林務所提醒地區民眾,目前農委會推出「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針對易淹水地區或風頭水尾、土壤貧瘠不利作物及短期經濟造林之土地恢復二十年平地造林補助,歡迎有興趣的民眾提出申請洽辦!
為考量有效充分發揮耕作困難之土地邊際效用,農委會訂定「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經審認耕作困難地區造林作業規範」,農民每年可領取轉作補貼二期作六萬元、造林補貼三萬元及地方政府補助三萬元,計十二萬元,造林期間二十年,合計二百四十萬元。與「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不同之處係地方政府應配合編列每年每公頃三萬元,二十年六十萬元經費。
這項規範係為有效利用農糧署審認屬耕作困難之農地,輔導栽植適合當地環境的樹種,實施二十年長期造林,以維護生態環境,增加綠資源,而作業的規範適用農地範圍限最小面積應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單筆土地,其次則為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目前這項作業規範造林之期間為二十年,申請人應填具耕作困難農地造林苗木申請單,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檢附政府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另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具有二十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間二十年之租約證明文件,以及切結書,共有土地非屬全體共有人聯名申請造林者,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向農地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經公所審核資格無誤、彙整資料,並於耕作困難農地造林審查表內填註審查意見,經初審通過後,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現場勘查,經認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准。
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耕作困難農地造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縣市政府。再由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並於接獲苗木後,通知申請農民限期領取苗木。
至於參加造林之應備申請文件及申請審核程序方面,農民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同一造林地造林前六年得申請免費苗木補植,第七年起不再提供苗木。至於樹種則以欖李、水筆仔、海茄苳、草海桐、白水木、白千層、台灣海桐、木麻黃、黃槿、大葉山欖、水黃皮、相思樹、苦楝、大葉欖仁、桉樹為主。
造林情形經公所檢測後,應登入造林登記及檢查紀錄卡,其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年核發補貼,凡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且不得矮化、嫁接、塑型。而造林二十年期滿後,林木屬農民所有,可自由處分利用。歡迎有意辦理造林的民眾、社區、農友們洽辦,一起為地區廣蓄水資源、綠化金門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