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金門雷區地有條件返還
有關金門雷區土地法源「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業經立法院於今(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並於昨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令公布後,困擾將近六十年的「金門縣雷區土地問題」,亦將獲得解決,實現土地公平正義。
據統計,早年金門縣於沿海佈雷地區總計有一百五十四處,土地面積約有三百零一公頃。而國軍於一○二年六月間完成排雷工作,但鄉親對於「雷區土地已登記為公有者須申請讓售,且排除國家特別景觀區等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均表難以接受,並要求從寬處理。
基於維護鄉親財產權益,縣長陳福海於上任後親自出席行政院審查會,並針對雷區問題進行說明,除要求無條件還地於民,並偕同縣籍立委楊應雄,協調朝野立委的支持。該法修正通過後,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金門縣地政局(電話:082-321177分機120),將有專人為鄉親解說服務;另相關訊息則會置於金門縣地政局網站(網址為http://land.kinmen.g○v.tw/)項下的「雷區土地」專區。
地政局表示,依修正條文規定,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條文公布施行生效之日起「五年內」(自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至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返還。
地政局進一步說,若主張為原權利人應檢附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若主張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之占有人,主張之占有時效必須於民國六十年四月三十日佈雷前,應檢附雷區土地所在之「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必須設籍於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為避免不實保證虛偽登記,特別規定保證人應會同權利人到場指界,測量確認界址,而證明書應載明約計之土地面積及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另為因地制宜解決保證人戶籍有他遷之情形,也特別規定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當事人若為上開原權利人或占有人之合法繼承人,並應檢附相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或主張按應繼承分繼承)。
若上述返還土地案件若有證明文件不全者,由地政局通知於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規定駁回申請。另經審查無誤者辦理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落實還地於民,也特別規定如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公告期間內如有他人提出異議,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另雷區內之未登記土地併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衡同為雷區內之土地,有關案件審查之補正、公告期間及證明人之資格、條件等,準用雷區土地返還之規定。
地政局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雷區土地還地於民」之立法,是經多方努力完成,地政局極力呼籲鄉親重視自身土地權益,共同努力解決戰地政務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彌補戰爭曾帶來的痛苦,重新實現土地之公平正義,但同時呼籲,請鄉親千萬別為不實的保證或登記,以免觸法害人損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