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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後陳氏宗親會購回祖業土地有譜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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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埔後陳氏宗親會陳請協助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購回祖業土地案,經陳滄江邀縣府相關單位及金寧鄉公所、鄉代會等現址會勘、協調。(議員陳滄江服務處提供)

埔後陳氏宗親會陳請協助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辦理購回祖業土地案,經陳滄江邀縣府相關單位及金寧鄉公所、鄉代會等現址會勘、協調。(議員陳滄江服務處提供)

 埔後陳氏宗親會向陳滄江議員服務處陳請協助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等相關法令辦理埔後陳氏宗親會購回祖業土地案,經陳滄江邀縣府相關單位及金寧鄉公所、鄉代會等現址會勘、協調後,獲具體的結論與解決辦法。
 埔後陳氏宗親會代表人陳成煥等人在五月中旬向陳滄江議員服務處陳情,指出,金寧鄉寧湖一劃段419-1、419-3、338-4、338-5、335等5筆地號土地在民國38年起至戰地政務期間,為金門防衛司令部金西師運輸部隊所佔用,這些屬於埔後陳氏宗親的祖業土地,雖然政府在近年來有開放兩次的土地登記,但是因為當時軍方仍在使用的時空背景下,無法順利取回,陳請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等相關法令協助辦理購回案。
 陳滄江議員服務處蒐集相關資料後,於日昨邀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財政處、地政局、以及金寧鄉公所、金寧鄉代表會等單位官員到現址會勘,並進行協調會。
 經過現址會勘後發現,上述土地仍保存有民國81年以前所興建的舊有住宅、廟宇拜亭、以及被拆除的房舍的地基,足以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5項相關法律規定的購回範疇,在協調會中,財政處、民政處、地政局、鄉公所等單位也認為該5筆地號土地確係屬於購回之條件,可依法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購回之申請。
 陳滄江在協調會中也做成結論:一、根據實地會勘後認為埔後陳氏宗親陳情屬實,經過各業管單位包括,財政處、民政處、地政局、鄉公所等單位至現場會勘實際了解之後,印證金寧鄉寧湖一劃段419-1、419-3、338-4、338-5、335等5筆地號土地現址上確實遺留民國81年以前的舊有房舍以及遺蹟。二、埔後陳氏宗親會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購回上揭之土地為有理由,惠請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金門縣政府林務所以及各業管單位提供埔後陳氏宗親會必要之協助,以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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