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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處駁回土地購回案 陳滄江﹕依法無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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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九條條文業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591號令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公告實施,雖然條例中明文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
 民進黨金門縣黨部昨發布新聞稿指出,不過迄今為止,仍有許許多多的鄉親依然被拒於門外,原因是為數甚多可依法購回的土地座落在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管制區內,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金門國家公園計畫」以及「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等行政命令來駁回人民依法購回土地案,甚至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還引用國有財產法第38條強行撥用這一些土地。這一些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管制區內的個案履見不鮮,鄉親眼睜睜的看著祖先的土地被政府佔用半世紀,現在政府不用啦,但是還是無法購回,那種氣憤真是怨聲載道。
 縣議員陳滄江在接受金寧西堡鄉親蔡西東、湖下鄉親楊任芳等人的陳情後,發現有關在金門國家公園管制區內人民可依據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九條購回之範疇的土地,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未遵照上級政府的指示辦理,反以自己內訂的行政命令來處理。陳滄江說,國家發展委員會在103年7月31日以發國字第1030014697號函、行政院在103年8月11日以院台建字第1030045837號函、財政部在103年10月6日以台財管產字第10340022181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也在103年10月6日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40022180號函,分別針對「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之國有非公共土地,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1項規定申請購回,內政部建請不受行政院100年4月6日院台建字第1000015244號函有關禁止出售之限制乙案,奉行政院核復照國家發展委員會綜整意見辦理,即不受禁止出售之限制」作出解釋,但是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卻視而不見。
 陳滄江議員說,經他了解,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既非鄉親蔡西東、楊任芳等人的土地管理機關,以「金門國家公園計畫」以及「金門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等行政命令來駁回人民依法購回土地案顯然依法無據。
陳滄江表示,金門地區類似鄉親蔡西東、楊任芳等人的個案非常的多,這就是民怨,這就是金門雖然已經解除戒嚴23年了,但是金門還處在另類的戒嚴之中的苦難。陳滄江表示,他已經禮貌性的拜訪過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長謝偉松及課長呂清福請求妥適之處理,但獲得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回應是歉難辦理,陳滄江說,他絕對不容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這種漠視國家法律藐視民意一意孤行的作法,為了協助鄉親爭取百分之百的土地權益,將會把戰線拉到立法院,請求民進黨立院黨團聲援協助,要求內部營建署就還地於民說清楚講明白,不信公理喚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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