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手冊將依序換證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指出,金門縣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換證作業規劃及流程,將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申請換證。
縣府社會處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換發原則,依衛福部社家署規劃之4年5批換證順序作業,本縣將依年齡按出生年月依序安排換證。依據上述原則,以逐月換發方式,每月按出生年齡由戶籍所在地公所通知民眾換發。
辦理期程,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申請換證。本縣依身障者年齡,分五階段通知辦理換證作業,並於每年3月、6月、9月與12月間寄發通知公文,提醒排定須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尚未通知換證者,仍繼續享有原有的福利與服務。
縣府社會處建議換證時程,即本縣依身障者年齡,分五階段通知辦理換證作業:第一階段(104年7月11日至12月31日)換證對象為民國74年以後出生的身障者;第二階段(105年)為民國50年至民國73年間出生的身障者;第三階段(106年)為民國36年至民國49年間出生的身障者;第四階段(107年)為民國22年至民國35年間出生的身障者;第五階段(108年上半年)為民國21年以前出生的身障者;並於每年3月、6月、9月與12月間寄發通知公文,通知排定須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尚未通知換證者,仍繼續享有原有的福利與服務。
至於辦理方式,接獲換證通知之身心障礙者直接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新證明之障別、等級與原手冊一致,證明效期5年。
社會處指出,換證三步驟:(一)等通知:民眾無需自行洽詢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換證時間,縣市政府會依據排定換證期日,函請公所分批主動通知民眾辦理換證。(二)備文件:1、原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2、身分證影本一份(未滿14歲未領請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影本)。3、最近三個月內1吋(或2吋)照片3張。4、倘申請者本人無法親自前往申請,則可委託法定代理人或他人代為申請,但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與印章,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三)到公所:民眾備妥文件後,依據排定期日,到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等候戶籍地鄉(鎮)公所通知換證。
有關換證洽詢單位,可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或金門縣政府社會處。金沙鎮公所352150;金湖鎮公所332528;金寧鄉公所325610;金城鎮公所325057;烈嶼鄉公所362500;社會處社會福利科318823#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