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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照顧者津貼7/1施行並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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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縣長陳福海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並使身心障礙者照顧更臻完善,維護照顧尊嚴與生活品質,身心障礙者生活受到保障,金門縣政府特訂定「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並受理符合資格條件者申請。
縣府社會處表示,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底止,金門縣身心障礙者人數有5,842人,其中障礙程度中度以上3,020人。考量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諸多須仰賴他人照顧,影響照顧者就業,減少工作收入,造成經濟壓力,為使須他人照顧之身心障礙者在家中能受到妥善照顧,維護尊嚴與生活品質;照顧者得領取津貼,以慰其辛苦,縣長陳福海特別指示研訂本「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實施要點」。
有關請領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年滿十二歲,未滿六十五歲,現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一)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二)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
二、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他人照顧者;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縣府社工員由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三、未入住安養、養護或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護理之家、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四、未申請居家服務、未領有政府發給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
五、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看護工者。
六、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進入職場,從事全時工作,須經縣府社工員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四)婦女懷胎六月以上至分娩後二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
二、與受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三)本款1目及2目所列親屬已歿或因疾病或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照顧時,得以與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照顧者。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
縣府社會處表示,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三、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四、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彼此關係)。
五、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縣府社會處指出,本津貼審核及撥款程序:一、由鄉(鎮)公所就申請人資格辦理初審,合格後送縣府複核;須辦理評估者由縣府社工員評估;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縣府審核評估通過者,自當月發給本津貼;如於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並經縣府審核評估通過者,自次月發給本津貼。二、本津貼按月撥入照顧者指定之郵局帳戶內。三、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應用本縣社政資訊整合系統辦理資料維護,並列印核定請領名冊送縣府審核。四、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整。
 縣府社會處指出,本津貼實施要點業經縣府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公布,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申請表單請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索取並提出申請,或自縣府網站下載使用,歡迎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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