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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區土地返還地政局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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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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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過去因屬戰區,環境特殊,在1956年至1992年金門沿海地區許多民間土地被國家用做戰備用途、佈設地雷,經各方積極協商,立法院5月26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案(雷區土地),並於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令公布實施,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應自104年6月12日至109年6月11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返還」過去被占用為雷區的土地。洽詢電話:321177轉120,地政局。
本縣於沿海佈雷地區計154處、土地面積約301公頃,國軍於102年6月間完成排雷,鄉親對雷區土地已登記為公有者須申請讓售且排除國家特別景觀區等不得為私有咸表難以接受,要求從寬處理,陳縣長基於維護鄉親財產權益甚表重視,就職之後親自出席行政院審查會,充分說明據理力爭,要求無條件還地於民,並經協同縣籍楊應雄立委協調朝野立委支持。事關雷區土地之法源—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乃經立法院於104年5月26日三讀修正通過,並於10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令公布,歷經將近60年之本縣雷區土地問題,將獲得解決,實現土地公平正義。
地政局表示,依上開修正條文規定,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上開公布施行生效之日起五年內(自104年6月12日至109年6月11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地政局申請返還。
 地政局進一步表示,若主張為原權利人應檢附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若主張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之占有人,主張之占有時效必須於60年4月30日佈雷前,應檢附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四鄰證明人或村(里)長於被證明之事實發生期間,必須設籍於土地所在或毗鄰之村(里)且具有行為能力,為避免不實保證虛偽登記,特別規定保證人應會同權利人到場指界測量確認界址、證明書應載明約計之土地面積及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另為因地制宜解決保證人戶籍有他遷之情形,也特別規定得另覓證明人補足之。當事人若為上開原權利人或占有人之合法繼承人,並應檢附相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或主張按應繼承分繼承)。
 上開返還土地案件若有證明文件不全者,由地政局通知於三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規定駁回申請。另經審查無誤者辦理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落實還地於民,也特別規定如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公告期間如有他人提出異議,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調處。另雷區內之未登記土地併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衡同為雷區內之土地,有關案件審查之補正、公告期間及證明人之資格、條件等,準用雷區土地返還之規定。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雷區土地還地於民之立法,誠經過多方努力下完成,地政局極力呼籲鄉親重視自身土地權益,共同努力解決戰地政務遺留下來的土地問題,彌補戰爭曾帶來的痛苦,重新實現土地之公平正義,但另一方面也呼籲大家不要為不實的保證或登記,以免觸法害人損己。若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金門縣地政局(電話:321177分機120),將有專人為鄉親解說服務,相關訊息置於金門縣地政局網站(http://land.kinmen.gov.tw/)之「雷區土地」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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