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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開車吸食香菸即起開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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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本(7)月1日上路,針對第12條第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第31條之1第3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第56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等違規行為,縣警局1日至5日共取締17件,勸導49件。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為國人要求積極執法項目,至於其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取締原則如下:
一、舉發對象須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
二、須在道路範圍內。
 三、其周邊有其他車輛。
四、香菸須點燃(不包含市售電子菸)。
五、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縣警局於新法上路1日至5日共取締17件違規、勸導49件,當中大部分為員警執行路口交通疏導、路檢或巡邏時發現停等紅燈之車輛駕駛人手持香菸,且周邊尚有其他車輛駕駛人受到菸灰的影響,影響行車安全違規事實明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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