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修正初設戶籍應通知戶長
為避免幽靈人口,內政部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未依規定辦理出生、死亡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可依醫療機構或法院通報文件逕為登記,以完善戶籍登記。內政部指出,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縣政府政風處發佈內政部於二日部會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民眾未依規定辦理出生、死亡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可依醫療機構或法院通報文件逕為登記,以完善戶籍登記,便利教育及勞健保等單位,辦理學齡兒童入學及協助民眾投保等事宜。
內政部表示,這次主要是因應實務作業,並配合今(104)年一月二十一日戶籍法的修正,增訂戶政事務所逕為戶籍登記,如逕為出生、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以醫療機構或法院通報文件留存;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文件留存;又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保障戶長及房屋所有權人權益;並就持有定居證申請人無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戶政事務所無法逕為初設戶籍登記的案件,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落實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的精神。
另,現行實務作業發生多起戶政事務所知悉民眾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的事由,遇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不能親自辦理,而由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依戶籍法第四十六條及現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僅規定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後通知本人或應為申請之人,並未明定登記後須通知本人的最近親屬,影響他們繼承等相關權益,造成民眾陳情。
此外,為求戶籍登記相關行政程序周延審慎,因此增訂類此個案遇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時,辦理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另通知本人的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保障相關人權益。
草案明訂,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保障戶長及房屋所有權人權益;配合去(103)年二月五日新式戶口名簿推動後,戶籍資料異動時不再人工註記,應申請換領,因此刪除在戶口名簿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