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菸未點燃遭罰警局撤單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4年7月1日上路,本月四日晚間,金城鎮一位許姓民眾在北堤路珍好餐廳路口一輛遊覽車上,成為該裁罰條例金門第一個被「開單」者,由於該民僅手持香菸且未點燃,卻遭員警開罰,對於員警「執法過當」,該民除心有「餘悸」,也心生不平,昨日,他特別在金城北鎮廟單槍匹馬的公開向警方「叫陣」,同時也「悲情」的投訴於媒體。
許姓民眾質疑,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顯然並未詳細規範要對「手持香菸、未點燃者」開罰,他雖然承認當下在遊覽車上有拿香菸也想抽菸,但事實上他並未點燃,對於執法員警不假通融的硬要給單,且說「這只是小張的」,他覺得不合邏輯,一度覺得員警辦案有針對性,更讓他因此心生畏懼,這幾天他幾乎是食不下嚥,除了生活作息大受影響,且坐立不安,可能要求助於心理醫生。
日前他也曾請教於縣警局,一位員警也回應他這樣開單可能有問題,對他開罰的員警也曾想要向他拿回罰單,但他覺得這不合理,六百元罰鍰他甘願受罰,只希望能突顯這件事的荒謬性。
對此,縣警局交通警察隊副隊長李鑫楷表示,本案經查該員警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之「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之吸食香菸程度之認知顯有誤解,以致掣單錯誤,縣警局除依規定已主動撤銷該罰單,並已依規定內部檢討議處,未來也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以建立執法公信力。
李鑫楷也指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為國人要求積極執法項目,至於其認定標準,內政部警政署已訂有明確取締原則如下:一、舉發對象須為汽車、機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二、須在道路範圍內。三、其周邊有其他車輛。四、香菸須點燃(不包含市售電子菸)。五、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縣警局後續在加強員警法令教育講習、提升執法品質之餘,也特別呼籲駕駛朋友為免影響其他人行車安全,切勿於車輛行駛中,吸食或點燃香菸,共同防止事故發生,確保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