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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稅制明年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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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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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居住正義,促進稅制公平性及社會資源分配合理化,「房地合一」新稅制將從明(105)年一月一日開始上路實施,未來持有一年以下出售課稅率45%;持有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稅率35%;持有超過二年到十年以下為20%;持有超過十年為15%。而自用住宅交易所得優惠條款則採交易獲利計算,只要獲利在四百萬元以下,即可享有免稅,扣除免稅額之後的部分,則按照10%稅率課稅。
 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即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預定於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其次,房地合一稅制也訂有日出條款,根據規定民眾在明年元旦以後取得房地,或去(103)年一月二日之後取得且持有二年內出售房地,才適用新制,目前所有房屋持有者都不受影響。
 財政部說明,本次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建立,可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是我國稅制改革上之重要里程碑,適度回應社會上對租稅公平及縮小貧富差距之呼聲,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
 一、課稅範圍:(一)明(105)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103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稅基(課稅所得):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一)持有一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45%;另持有超過一年而在二年以內者,稅率訂為35%。(二)持有超過二年在十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20%;持有期間超過十年稅率訂為15%。(三)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20%稅率。(四)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自用住宅優惠:(一)減免稅優惠,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2、課稅所得在四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四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3、六年內以適用一次為限。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二)重購優惠,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2、於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據財政部說明,適用新制之自用住宅,民眾因換屋而出售者,如係以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如以大屋換小屋,則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此外,出售後未再購屋,雖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其交易所得四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四百萬元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稅;也就是對自用住宅而言,新制較現制更為優惠,此一規劃係為照顧民眾住的需求,以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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