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保全前科累累引發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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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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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警近日偵破一起連續竊盜案,意外衍生出地區某國小保全具有竊盜及殺人未遂前科之疑慮。該國小校方表示,保全審核資格由警方負責;縣警局昨(14)日發新聞稿強調,保全人員任用資格是依《保全業法》第10-1條規定進行審查,一切依規定辦理。
金湖分局日前偵破一起連續竊盜案,一名王姓男子(26歲)12月初犯下開瑄、正義和多年國小午餐費竊案,得手7萬多元;事後湖警再查出,王嫌曾經數次翻牆闖入位於瓊林的親戚家,竊取7萬多元現金和2枚金戒指,被依竊盜罪送辦。
不過,本案也衍生案外案,王嫌具有多項竊盜及殺人未遂前科,但卻擔任多年國小保全一職,引發疑慮。對此,多年國小校方表示,保全任用資格都會先經由警方審核,校方最終只會得到「合格」或「不合格」的答案,無法得知此人是否具有前科。
金門縣警察局昨日發新聞稿表示,保全人員任用資格是由該局依《保全業法》第10-1條規定進行審查,該條規定對於「曾犯殺人、強盜、搶奪、竊盜等諸多法條」之人設有擔任保全人員限制;然而,同條文但書「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如經查詢符合規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縣警局予以審查合格,得擔任保全人員。
縣警局強調,該局辦理保全人員審查作業均依保全業法規定,然而,為維護地區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該局仍定期依同法第13條規定查核轄內所有保全人員資格,如有不符同法第10-1條規定者,該局即要求所屬保全業予以解職,如未依規定解職者,可依同法第16條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持保全業體制健全,進而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