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機車附載人員物品 應依規定以維安全

縣警局交通隊以交通安全海報提醒民眾,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須依規定以維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機車是方便、經濟且機動性高的一種交通工具,在市區騎乘機車往返目的地、短程載送人員或物品的駕駛行為特別多,然而,機車的方便性也帶來一些潛在的危險性,如果騎士本身未注意自身的騎乘狀況、或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在安全無虞之下始上路的話,不但會危害到騎士本身安全,也會危害到其他用路人安全,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特別呼籲機車騎士騎乘附載人員或物品,應遵守道安規則規定,以維行車安全。
交通隊指出,機車附載坐人之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款:「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騎士)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故不論附載座人之年齡大小,只要其能安全地坐於騎士後所設之固定座位者,均為符合規定之機車騎乘附載坐人,且均依規定戴妥安全帽,意即坊間常看到家長騎乘機車載小朋友時,在後座附載1人、腳踏板再站1人,是危險的騎乘行為,也是違反規定的。
另外,依同條第3款規定:「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且機車附載物品時,應依下列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騎士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特別提醒機車騎士載運物品時應依上述規定。
至於騎乘機車手牽(或繫於後架)犬隻行駛於道路妨礙交通時,警察機關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礙交通者。」製單舉發。另外,騎乘機車於腳踏板附載犬隻,雖未違反交通法規,但是如果有「畜養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或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將處行為人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甚或有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之行為,觸及刑法相關處罰規定,警方屆時將會一併調查移處,也呼籲地區有習慣騎乘機車牽狗或載狗兜風之民眾,儘量減少此類之騎乘行為,以避免於騎乘時,犬隻一時驚嚇造成鄰近用路人之危害。
交通隊要再次提醒機車騎士,因為機車之車體較小,易陷入汽車之死角範圍,且機車之穩定度係靠騎乘車者之配合,只要失去平衡立即會摔倒,再加上人在車外,故發生交通事故時最易受傷害,因此,騎乘時應更要專心,才能注意道路環境,避免車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