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化物運作管理辦法 修正
環保署發布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針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家於安全防護及現場毒化物危害警示更為有效落實,除將應變資材詳加規範外,一併要求警報設備之偵測設置、自動記錄、數據保存及平時維護保養納入規範,可有效提升毒化物運作業者自主管理降低事故風險。
本縣環保局指出,根據環保署的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重點為新增專用名詞定義以釐清毒化物運作廠(場)法規疑義外、毒化物運作廠家應將有暴露危害之虞者備置個人防護設備,並將急毒性氣體「氰化氫」及「氟」比照「氯氣」應設置安全、外洩處理系統。另外,毒化物運作廠偵測警報設備應能自動記錄、保存濃度數值與定時維護測試保養,以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即時警示應變;考量廠內資訊正確性,對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進行兩年檢討更新。除此之外,擴大納入廠外輸送管線管理,規範設置流量或壓力設備,以掌握管線洩漏狀況。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對於上述增修規定自修正發布後給予一年緩衝時間加以因應,修正條文將於民國108年3月施行,環保署並已展開法規說明及宣導,該署呼籲毒化物運作人,事先預防措施可有效減低災害之損失,務必依規定辦理並提送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依實執行。
有關本次發布修正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