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教育召集規定修正 發布生效
金門縣政府發佈一項有關「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業經國防部今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該項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與體恤女性懷孕、流產、哺育等生理及家庭狀況,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實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便利應召員檢具佐證文件,增訂得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大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在效期內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修正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考量應召員懷孕及照顧子女需要,增訂女性應召員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 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及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或撫養一歲以下兒童者,得予免召。(修正規定第二款及第八款)。
(三)、因應建置「後備軍人網路服務臺」,修正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為避免應召員未辦理免除本次召集申請、申請後未核准或駁回申請、或以 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增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如有避免召集意圖,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偵辦。(修正規定之附記)
(五)、為兼顧核予免除本次召集人員應受召集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修正規定之附記)
另外,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附記:一、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駁回申請。二、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遭駁回申請、或以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等而未報到者,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於請當事人提供相關事證資料後,經查明如有意圖避免召集,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追究刑事責任。三、經核定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
免召基準,檢具證件:
第一款:患病不堪行動者。免召基準:一、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身心障礙不堪行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無法行動者。二、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經就醫尚未治癒者。檢具證件:持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效期內重大傷病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國軍醫院、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鄉(鎮、市、區 )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件,均經該院(局、所)首長簽章。
第二款: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免召基準:一、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 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者。檢具證件: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 資證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訃文。二、應召員結婚登記或歸寧日期訂於召集期間或解召後三日內者。檢具證件:喜帖或里(村)長證明書,結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完成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書面文件。三、(一)配偶妊娠,其預產期在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者。(二)在召集期間內,配偶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者。(三)本人在妊娠期間、分娩未滿半年、流產未滿三個月者。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四、父母、配偶、子女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傷病殘,須在召集期間內照顧者。檢具證件: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 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經查證屬實。
第三款: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免召基準: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檢具證件: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國外學校並須提出經外交部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四款: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免召基準:正值開會期中之立法委員、直轄市、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檢具證件: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函件。
第五款:因事赴國外者。免召基準:一、已出國(境)之後備軍人,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回者。檢具證件:切結書,完成出國(境)申請之後備軍人須另檢附其他出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二、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但公告召集日程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在此限。檢具證件:切結書及公告召集日程前已排定出國(境)行程之證明文件(護照影本、機票影本或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或出差證明)。
第六款: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免召基準:一、經核准出國之外借船員、國輪海員正航行國外者,或其啟航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檢具證件:正航行國外者,檢具國營航業機關之證明文件;其輪船尚未啟航者,則應檢具港區檢查處之證明文件。二、遠洋漁船船員,已出港無法歸航者,或其啟航出港日期正值接獲召集令之日起至召集期間者。檢具證件:港區檢查處證明文件。
第七款: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免召基準:一、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檢具證件:在監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留置或管收等裁判在執行中者。檢具證件:裁判書、管收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款: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免召基準:一、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報到者。檢具證件: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證明文件。二、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二日內到達。檢具證件:當地憲警機關之證明文件。三、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屬實者。檢具證件:村里長證明。四、(一)兄弟僅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二)兄弟姐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者,亦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三)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四)配偶在營服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檢具證件:全戶戶籍謄本及協定證明書。五、(一)無直系血親、配偶,而有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需要本人獨自撫養,且家境貧困符合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標準者。(二)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三)本人哺乳三歲以下兒童者。(四)撫養一歲以下兒童者。檢具證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足資證明親屬 關係之證明文件及中低或低收入戶相關證明。因撫養二個以上六歲(含)以下兒童或哺乳三歲以下兒童或撫養一歲以下兒童者,應檢具里(村)長證明書或足資證明事實資料。六、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訓練或講習,未參加將導致其喪失就業機會者。檢具證件:施訓單位證明文件及課程實施表。私人機構講習訓練,須檢具私人機構訓練(講習)計畫、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後十四日內,檢具召集期間相關受訓證明或結(完)訓證明。七、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日期至考試前十日正值召集期間者。檢具證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並於考試後七日內,檢具到考證明。八、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聘任之輔導幹部,召集期間須執行有關召集事宜公務者。檢具證件: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本年度任用命令。九、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正值召集期間者。檢具證件: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證明文件。十、除以上符合免除召集基準者外,如有非本人不能處理之重大事故,經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者。檢具證件: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並經地區後備指揮部調查屬實者。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附記:一、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本基準表各款情形之一者,請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受理單位應於三日內核定或駁回申請。二、未申請免除本次召集、或遭駁回申請、或以出國觀光旅遊避免召集等而未報到者,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於請當事人提供 相關事證資料後,經查明如有意圖避免召集,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追究刑事責任。三、經核定免除本次召集者,依軍事需要,得於同一年再次召集或納為次年優先召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