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謠言 縣警局提醒應依法規開關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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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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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示意圖。(金門縣交通警察隊提供)
近期網路上盛傳,如果從汽車左後車門開門下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被警察舉發或遭民眾檢舉。對此,縣警局說,此純屬網路謠言,請民眾不可相信。
網路謠傳的訊息指出,不能從汽車的左後車門(如圖之2號門)上下車,如果被照相會被開罰單。只要從2號門下,如造成交通事故,就要擔負全部的肇事責任。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另第136條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所以,法令並未禁止從汽車左後車門上下車。
此外,如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之1條,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交通隊表示,如因不當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是駕駛人要接受處罰,如為計程車已告知乘客,而乘客不聽指示而開啟車門因而肇事者,則處罰乘客。此外,因不當開啟或關閉車門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仍要視具體個案事實來判斷雙方的肇事責任,並非所有狀況均為擔負全部的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