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
內政部鑒於「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法令適用之時空環境變遷,現行規定對團體自治事項限制過多,並自98年起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因此修正「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公布實施。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此次法規鬆綁重點包括工作人員職稱及聘僱資格條件回歸團體自治、刪除工作人員之解聘僱須由理事長提請及需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刪除調用人員之適用規定,回歸勞動法令。
縣政府社會處說明「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及其效益說明如后:(一)、修正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職稱、聘僱之資格與程序,以尊重團體自治。(修正條文第3條)(二)、刪除理事長任用工作人員限制之「專任」文字。為避免任用私人,不論其為專任或兼任工作人員,均應限制其與理事長之親屬關係。(修正條文第5條)(三)、增列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解聘(僱)及勞動條件,不論其專任或兼任均不得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並鬆綁限制車馬費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刪除現行條文第9條)。另,「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相關修法內容請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145&s=235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