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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新修商品標示法 保障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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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在今年上半年陸續辦理商品標示學起來、一起學標示、標示知多少的多項商標宣導抽獎活動,並走入校園透過趣味活動宣導,讓學童從小認識起商品正確標示,以期促進民眾和學生對於商品標示正確的認識,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時,縣府建設處提醒商品標示法修正條文業已於上個月十八日公布,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以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縣府建設處說明,依商品標示法修正條文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商品標示法法規規定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至於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另,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一、有危險性。二、與衛生安全有關。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又依其第八條規定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商品標示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至於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而且,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商品標示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至於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另,網際網路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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