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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交通圖書券使用期限至2/28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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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次核發新臺幣二千元。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提醒一一一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使用期限即將至二月二十八日止,逾期無效。另,依該辦法第四條規定,交通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使用。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
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的訂定旨在縣府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減輕學生交通費負擔,凡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縣府學生交通圖書券,核發次數依學制規定之年限為準。它的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它的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及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塗改無效;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至於憑交通圖書券購置機(船)票者,使用人因故辦理退票時,其手續費依交通運輸公司規定辦理,且由該使用人自行負擔,如前述票款不足支付手續費時,使用人應另行補足。交通運輸公司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交通運輸公司索取退票證明,憑證明向縣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但退票日期如超過交通圖書券使用期限或退票證明有遺失、毀損而無法辨識情事,均不再補發。
另,若憑交通圖書券購置圖書文具者,應向特約商索取收據或統一發票,因故辦理退貨時,不得要求退款,特約商亦不退還交通圖書券,使用人應主動向特約商索取退貨證明,憑證明向縣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圖書文具,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退還購票、購貨者。縣府為處理票價補貼及圖書購置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旅行社業者及本縣圖書商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定。
此外,一一二年度金門縣交通圖書券特約商店委託期間自三月一日起至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特約商店辦理學生購買圖書、文具之價款補貼時,應查核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與交通圖書券使用人無誤後,依交通圖書券票面金額辦理價款折抵。同時廠商請詳閱特約商店契約書內容,並確實遵守「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特約商店商家資料將函送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詳情可逕上縣府建設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參閱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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