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機械須申請臨時通行證 才可行駛於道路
動力機械要經申請領用臨時通行證始能行駛於道路,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而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處9,000元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縣警局呼籲動力機械所有人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取締而受重罰。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動力機械(如工程重機械、裝配起重機械、自力推動機械等)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且須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核發臨時通行證,才得憑證行駛於道路。
動力機械如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而行駛於道路上,這是很危險的事,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另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而行駛於道路上,可依處罰條例第32條第2項,處3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
交通隊表示,堆高機依原廠設計製造之構造、功能及用途係屬不具備道路行車安全性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機具。且可用車輛載運及方向盤在中央之堆高機等類似機械,依規定無法領用牌證及臨時通行證,應以車輛載運,不得行駛於道路,請勿行駛於道路,以免遭警方取締而受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中第1項規定,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所謂動力機械,是指包括吊車、怪手、堆高機等車輛,常見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行駛於道路上,這是很危險的事。
同法第83-2條也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應遵守各項規定,例如: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