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玉路上蛇行駕駛 警方:最高可罰2萬4千元


日前有民眾向警方檢舉,在金寧鄉伯玉路3段有1部自小客車在道路上跨越至對向車道行駛、占用機車道及忽左忽右蛇行的駕駛行為,縣警局金城分局指出,該分局經過濾分析多處監視器畫面查證,該車係112年6月3日5時59分行經金寧鄉伯玉路中山林路段確實有蛇行之危險駕車行為,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3條第4項等違規事實進行製單舉發。
警察局交通隊表示,依112年5月3日新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1、駕駛汽、機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3、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4、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5、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以上5種駕駛行為均屬於危險駕車行為,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因新法尚未公布施行日期,故前述之危險駕車行為,仍依舊的罰責規定,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還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因危險駕車行為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
交通隊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縣警局呼籲地區民眾,只要駕駛汽、機車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為供社會大眾所通行使用,個人不要有危險駕車行為,一來易造成交通事故,造成車損人傷亡,二來易造成自己的生命危險,事後還要遭受重罰,可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