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團體運作正常 縣府籲確實依法辦理會務

縣府社會處提醒本縣各人民團體,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會務運作。圖為日前社會處舉辦「人民團體會務運作輔導課程」。(社會處提供)
縣府社會處表示,本縣人民團體迄113年6月止已逾890個,為維團體會務運作正常,以利組織推展其任務及會員權益,籲請團體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會務運作。提醒會務運作略為:
一、會員大會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年度會員大會應審議年度收支決算、年度收支預算及工作計畫等案。
二、理、監事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社會團體每6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應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並依法規及章程行使職權。
三、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為維選舉公正性及會員權益,選舉事項,請確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四、另各項會議紀錄應詳實登載及提供會員查閱。
社會處表示,新訂的辦法是依照總統修正公布的「人民團體法」授權訂定,主要是考量過去輔導人民團體會務經驗中,常見團體紛爭導致無法順利推動會務的困境。為使輔導人民團體順利運作,並落實內控作業,也避免行政機關過度管制,明定主管機關另為指定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召集人的適用時機等實務指引,以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避免因紛爭導致會務停頓。
這次通過的辦法也因應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特別明定團體會務證明文件,得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系統設備,以電子證書形式製發,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並由製發電子證書的各級主管機關,提供可資查詢與驗證的網路管道,便利人民團體資訊公開及民眾線上查詢。
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經內政部於112年8月30日以台內團字第1120281677號令訂定發布,如需參閱訂定發布條文,可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並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依所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爰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並於112年8月30日發布實施。縣府將依新訂法規辦理會務輔導,籲請本縣轄屬人民團體(協會、學會、宗親會、校友會、公會等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詳參各條文依法辦理會務運作。
社會處表示,人民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職業團體應另參專法),請逕自內政部網站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下載詳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