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提醒各人民團體 依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表示,地區人民團體至今年五月已逾九百一十個,為維團體會務運作正常,以利組織推展其任務及會員權益,金門縣政府籲請團體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社會處提醒,各人民團體會務運作,應以:
(一)會員大會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年度會員大會應審議年度收支決算、年度收支預算及工作計畫等案。(二)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社會團體每六個月至舉行一次),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並依法規及章程行使職權。(三)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為維選舉公正性及會員權益,選舉事項,請確實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四)各項會議紀錄應詳實登載並提供會員查閱;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社會處表示,為健全組織制度是團體穩定運作的基礎,團體應確實依法辦理會務運作,以利推展組織任務及維護會員權益。惟社會團體,若確無推動宗旨任務意願及需要,可取得會員共識後,依法開會決議辦理解散,並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及相關應備文件報主管機關辦理解散。
針對人民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職業團體應另參專法),請逕自內政部網站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下載詳參。地區團體會務運作相關報備資料及範例格式,可於縣府社會處網站「主題福利服務-人民團體專區」下載應用,倘有會務運作疑問,歡迎電話或至社會處洽詢(洽詢電話:082-318823分機62512或62519,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社會處將提供詳細說明。
社會處說明,縣府每年均邀請具人民團體法規專業及實務經驗的講師辦理「人民團體會務運作課程」,詳細講述社團會務、財務、選務等法規及實務運作事項,課程時間相關事項另行公告,屆時歡迎社團會務人員報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