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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選舉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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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年底的縣長、縣議員、鄉鎮長的三合一選舉只剩十天,各家候選人莫不卯足全勁爭取最後的出線。在選舉中,我們會見到一些荒謬的現象,有些人或許見怪不怪,但既是民主社會,我們便有義務將其說出來,供立法及選務機關日後改進。
選舉的荒謬之一,便是「錢」。所謂「有錢好辦事」,沒錢只能乾瞪眼。這兒說的錢還不是所謂賄選、買票,而是必要的競選花費。候選人從打算競選開始,便和錢脫不了干係;政黨初選要繳幾十萬元的保證金、候選人登記再來一筆;接著,競選總部成立,工作人員、看版、布條、廣告板、電視廣告、廣播廣告、平面廣告、競選文宣品都要錢,就連辦造勢活動免不了要發走路工、茶水費及餐點,可說是處處要錢,時時要錢。據估算,選個縣市長沒有幾千萬元不可能搞定,縣議員、鄉鎮長至少也得花個數百萬元,一般人沒有萬貫家財那敢來淌這種「渾水」,這到底是「選賢與能」,還是選財富、選大款?有理想、有抱負的青年才俊能跨過這個門檻嗎?抑或必然的選擇折服於政黨或黑金勢力,此苟有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
選舉的荒謬之二,便是「昧於現實」。人人都知道選舉要花大錢,花錢的多寡並與權位高低、選區大小成正比。曾有香港無黨派議員來台交流,驚訝於台北市議員二十萬元的選舉保證金竟高於其法定區議員競選經費上限,任何有心參政的年輕人,大約要花半年不吃不喝的薪水才只是取得入場門票,政治圈與媒體圈卻習以為常,難怪新人多是政商世家第二代或政治明星的接班幕僚,不僅與主流社會脫節,根本就是劣幣逐良幣。根據法規的規定,每項選舉都有競選經費的上限,而任誰都知道,在這個限額內根本不可能選得上,於是乎各家候選人都大方「報假賬」,收入數一定剛好略大於或小於支出數,如此才符合選舉現實。諸如這樣的情形,比比皆是,在這樣的環境及氛圍下,候選人想不做假賬都難,如何企求透明、清廉與理想的民主政治?
選舉的荒謬之三,便是「政治獻金」。政治獻金雖是各民主國家的常態,但我們的政治獻金法規定得尤其嚴格,嚴格得「聊備一格」。依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五、十六及二十六條規定,以個人身分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不得超過十萬元,營利事業(公司企業)則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個人對同一政黨捐款不得超過三十萬元、營利事業對單一政黨捐款則不得超過三百萬元。違者將按捐贈金額處以兩倍罰鍰。選舉花費動輒數百萬、上千萬元,候選人、金主、政黨如何在這個規範下循規蹈矩?唯一的辦法,還是「做假賬」,巧立名目、抓人頭,辦法有的是。反正沒人檢舉也就沒有違法、沒有取締;反而是那些真實申報的,才是真正的「憨大呆」。
而選舉唯一較令人信服的,便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就因為這個要命的原則,逼得候選人選前非得廣結善緣,選後非得做出點成績不可。
此次金門的三合一選舉依舊「賄聲賄影」,檢調也沒閒著,加調支援人手查賄,務求還給金門一個乾淨的選舉。但究其根本,還是該檢討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選舉法令,畢竟,用金錢堆砌出來的選舉裡,潛藏著太多的民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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