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開放民眾購回雷區土地宜權宜變通簡捷行事﹗

發布日期:
點閱率:608

據報導,金門列管雷區計有一五四處,面積二九三公頃,國防部預計於民國一○二年底完成雷區排雷。而上述雷區範圍之土地,國防部截至目前尚無發現徵收或價購之相關資料。又金門地區約於四十三年間辦理土地總登記,部分民眾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未及依法主張並取得土地所有權,復因軍方佈雷喪失占有,致其未能以符合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影響其權益。基於金、馬特殊歷史背景及衡平布雷前原世代使用土地者之權益,並考量金馬地區離島發展利用,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三修正草案,允准布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以購回原有地。
軍占民地的問題,在金門絕對屬於歷史陳案,於今政府一樁美意欲將排雷之後的土地還地於民,情理法間俱屬允當,惟落實於執行面,便有舉證的問題及困擾。依現行規劃的條例修正草案以觀,除有依法不得私有、影響水源涵養或國土保安,以及位屬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之情形者外,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得讓售予布雷前原權利人、占有人或其繼承人,而其申請之證明文件為以下之一者:布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布雷前已繳納之土地稅賦、水電或設籍證明;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且該證明人於布雷前應具有行為能力者。前兩項條件因歷史久遠,私人,甚或公部門恐都無法「未卜先知」保有相關證明文件,至於要鄉鎮公所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除非有當事人保有相當的佐證資料,否則恐難有公務員願意擔此風險;至於雷區土地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證書看似容易,卻要求需在布雷前即有行為能力,推算回去,證明人必須是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家,如若權利人的鄰居、村里長恰無高壽之人,那找誰佐證去?政府的美意豈不又是畫餅充饑?
事實上,軍方於民地上布雷,容有戰爭及歷史因素,當初既無開立憑證,亦無辦理任何徵收或補償程序,今次內政部欲以當年的公告地價允准權利人購回,雖屬矛盾,但因價位偏低,猶在容忍範圍,但非如要民眾去出具一個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證明,那可能就不只是擾民而已,而是對權利人等的二次傷害,更戕害政府威信。基此,我們以為,既然草案中已規劃權利人等得於完成排雷公告之日起五年內辦理讓售之土地申請,何不一併律定於五年的期限內,開放那些無法取得佐證的申請人予以公告時效取得的機會,如若屆時無其他的權利義務紛擾,便准其依原公告地價購回;公告其間,甚且得以申請人切結的方式,提升土地的有效利用。
總之,政府施政當以民為本,利民為先。雷區範圍之土地,國防部既坦言截至目前尚無發現徵收或價購之相關資料,今日又何由要求權利人等照價購回?本案自始即不合情、理、法,若事後尚以行政程序掣肘,不忒欺民軟弱?此案實乃肇於當年軍方便宜行事、不依法行政之因,今日便應有特案特辦、寬容以對的心態應對之果,莫要方便了政府,卻麻煩了民眾,徒惹民怨!

回頁首